
大众网记者 王熠 青岛报道贝格富
为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青岛市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10月23日,青岛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条例》共6章40条,包括总则,组织与职责、支持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据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桂芹介绍,《条例》聚焦新时代新形势下青岛市红十字工作实际,坚持保障与约束相统一,回应社会关切,既对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保障措施进行梳理整合,保证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又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完善组织体系、细化工作职责
《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对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及组织体系进行规定,明确市、区(市)红十字会按照行政区域建立,并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监事会。在工作职责方面,《条例》结合青岛市实际,对上位法中关于红十字会开展“三救”“三献”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将青岛市红十字会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及周边国家红十字组织交流与合作,公益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公共场所应急救护设备配备贝格富,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者队伍服务海上救援、重大赛会和健康青岛建设等工作实践丰富到法规中,充分体现了青岛特色。另外,为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打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条例》规定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明确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主要承担发展会员和志愿者,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实施人道救助,举办应急救护培训,普及群众性健康知识,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宣传动员等工作职责,强调基层组织应当发挥博爱家园、博爱卫生站、红十字救护站、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红十字基层阵地作用,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
强化支持保障,落实激励措施
《条例》在明晰红十字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社会各界支持红十字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一体化应急救援体系,支持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人道救助等工作,推动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明确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宣传等公益活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给予支持,同时鼓励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为红十字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在激励措施方面,《条例》提出制定并落实对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相关人员的奖励优待政策,明确成功捐献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范围。同时为鼓励救助行为,规定进行应急救护、应急救援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范围;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规范财产监管,推进透明度建设
《条例》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督体系,一是规范红十字会财产管理,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财产的来源以及管理和使用、处分等方面的行为,明确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账管理,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二是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强化外部监督,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红十字会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条例》提出加强透明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向捐赠人如实提供捐赠财产管理使用资料和主动反馈管理使用情况,并将捐赠财产收入使用情况通过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或者红十字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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